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餐饮业经营行为,强化行业自律机制,树立行业诚信形象,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、《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省餐饮行业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范。 第二条 餐饮企业是指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的宾馆、饭店、酒家、餐馆、连锁餐饮、酒吧、咖啡屋、茶秀以及机关、团体、院校经营性饮食机构等。 第三条 本规范的实施,应接受省级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管理,接受省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与监督。 第四条 本规范适应本省范围内各种经济成分的餐饮企业及个体餐饮经营者。 第二章 自律要求 第五条 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职业道德,诚实守信经营,自觉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形象与声誉。 第六条 餐饮企业要树立整体观念,发挥行业优势,加强协作,增进友谊,开展公平公正有序竞争。 第七条 餐饮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、服务设施和有质量保证的菜点、饮品。 第八条 餐饮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从本企业实际出发,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,使经营活动有法可依,有章可循。 第九条 餐饮企业应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,奖优罚劣,保证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的落实。 第十条 餐饮企业要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,从严要求,推出举措,公开承诺,接受社会监督。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餐饮企业要将本企业的经营理念、目标任务等,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分解细化到各部门、班组,并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。 第十二条 后厨管理 1、健全原辅料、商品质量入库、出库验收制度和供货商执业资格、信用状况审查制度,坚决杜绝来源不明、质量不合格的原辅料、商品流入企业。 2、菜点用料配比和制作程序要有明确的标准,严格按规定操作,不以次充好,不偷工减料,确保菜点质量。 3、制作菜点厨师应具备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,坚持持证上岗,保证供应菜点质量稳定。 第十三条 餐厅管理 1、餐厅设施配套齐全,内外装饰应与经营规模、档次相匹配,大中型企业的装饰要有文化含量,为顾客提供方便、整洁、安全、舒适的就餐环境。 2、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,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岗位技能,切实做到规范服务。 3、餐厅服务员上岗时,应做到服装分岗统一,仪表端庄,举止文明,礼节周到,会讲普通话。大中型企业接待外宾岗位的服务人员,要能用外语为外宾服务。 4、服务员在接待顾客过程中,应主动介绍菜点名称及特点,告知顾客在就餐中应注意的事项;回答顾客提问,做到语言得体,自然大方。 5、餐厅领班除指导服务员搞好接待服务外,还应妥善处理餐厅服务中遇到的一般消费争议问题。 第十四条 价格管理 1、严格执行《价格法》,常年供应的菜点应随菜单明码标价,时令菜及海鲜、水产品、外买饭菜实行挂牌标价。明码标价应包括品名、规格、计价单位、销售价格,点心、小吃、零杯酒、自制饮料还应标明单位数量或每杯容量。 2、餐饮企业应在价目表、价目牌的醒目位置标明上级管理部门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电话、地址等,以便顾客投诉。 3、企业定价要遵守公平、公开、合法、诚信的原则,严防虚高定价、虚假优惠、折扣促销失信等问题的发生。 4、对消费者预订团体宴席且菜点已经约定,企业可收取不高于总金额20%的定金。消费者预定的菜肴、点心、蛋糕等过了保质期不来就餐或领取视为放弃预定,餐饮企业可不再退回定金。 5、餐饮企业在结算前应向消费者提供结算单,结算单应如实写明菜肴、点心、酒类、饮料、水果等项目的品名、数量、价格及合计金额。 第十五条 计量管理 1、餐饮企业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,定期进行校验,保证出售的食品、商品计量准确。 2、餐饮企业要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依据,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拒绝消费者提出复核计量的要求。 第十六条 卫生管理 1、餐饮企业必须贯彻执行《食品卫生法》、《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《商业、服务业经营场所传 此新闻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|